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县级权限)申请变更


实施主体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结果名称 计量授权证书
基本编码 000131117004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71122MB283220644000131117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 是否通办 0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网办深度 4
实施主体性质 1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633-6203003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接诉即办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633-6202599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名称:“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编号:1号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依据名称 发布令号(文号) 依据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查看原文
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例范本(附件) 空白样表(附件)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对应电子证照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申请书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申请书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质量手册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考核项目表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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