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理结果名称 |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
|---|---|---|---|---|---|
| 基本编码 | 372017046016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71100575473212A337201704601601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16.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是否通办 | 1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0 | 办理形式 | 1,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网办深度 | 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0 |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无 |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市直管理部: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 咨询电话号码:0633-8717020;0633-8229478;0633-6226877; | ||||
|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市直管理部: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 投诉电话号码:0633-8168270 | ||||
|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市直管理部:地址山东省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电话0633-8717020;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电话0633-8229478;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电话0633-2611277;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电话0633-6226877;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电话0633-5310665;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电话0633-8168292。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市直管理部:B15-B20号窗口 东港管理部:43-48号窗口 岚山管理部:43-46号窗口 莒县管理部:1-5号窗口 五莲管理部:1-3号窗口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E01-E04号窗口 办理时间:市直管理部、东港管理部、岚山管理部、莒县管理部、五莲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
|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查看原文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 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申请单位出具 | - |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 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社保部门提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