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结果名称 | 审核结果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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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2014924004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711220042336295437201492400401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30.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3,6 | 是否通办 | 0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0 | 办理形式 | 1,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4 | 网办深度 | 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0 |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F区社保综合业务窗口11号 咨询电话号码:0633-7962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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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五楼503室 投诉电话号码:0633-7962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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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路北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F区社保综合业务窗口11号 窗口名称:F区社保综合业务窗口 窗口编号:11号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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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查看原文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第十条 第一款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 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由政府部门核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