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注册


实施主体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基本编码 00013112800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71122MB283220644000131128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是否通办 1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网办深度 4
实施主体性质 1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0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633-6203003
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接诉即办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633-6202599
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名称:“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编号:1号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依据名称 发布令号(文号) 依据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查看原文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查看原文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例范本(附件) 空白样表(附件)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对应电子证照
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1 份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2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有关政府部门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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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