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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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0164218005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71122MB283220644000164218005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36.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是否通办 | 0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3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 | ||
| 行使层级 | 4 | 网办深度 | 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1 |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办理结果类型 | 2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帮办代办窗口 咨询电话号码:0633-620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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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挑错”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633-6202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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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名称:“无柜台”帮办受理服务区 窗口编号:1号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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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 查看原文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猎捕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 需要延续的情况说明材料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 |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暂无 | - |
| 需要延续的行政许可文件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20 |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原行政许可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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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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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20 | 由相关政府部门核发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