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理结果名称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业务回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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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2017046008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71100575473212A337201704600801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事项版本 | 12418.0 | 事项状态 | |||
服务对象 | 2,3,4,5,6,9 | 是否通办 | 1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0 | 办理形式 | 1,2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行使层级 | 3 | 网办深度 | 4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0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无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市直管理部: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 咨询电话号码:0633-8717020;0633-8229478;0633-6226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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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市直管理部: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 投诉电话号码:0633-8168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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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市直管理部:地址山东省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B15-B20号,电话0633-8717020;东港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东港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43-48号,电话0633-8229478;岚山管理部:地址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41号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43-46号,电话0633-2611277;莒县管理部:地址日照市莒县银杏大道与振东大道交汇处东200米莒县为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5号,电话0633-6226877;五莲管理部:地址日照市五莲县富强路101号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1-3号,电话0633-5310665;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地址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西路366号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综合受理窗口E01-E04号,电话0633-8168292。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市直管理部:B15-B20号窗口 东港管理部:43-48号窗口 岚山管理部:43-46号窗口 莒县管理部:1-5号窗口 五莲管理部:1-3号窗口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E01-E04号窗口 办理时间:市直管理部、东港管理部、岚山管理部、莒县管理部、五莲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部: 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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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20 | 政府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填报 | - |